第十七条

有效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有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和店铺的招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