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使用灯光诱捕、抬网、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射鱼枪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渔具进行捕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