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权对负有水库水质保护管理责任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