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证照,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除外;

(二)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实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四)不得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或者区域经营;

(五)不得违反规定张贴、散发、喷涂广告传单,或者实施涂写、刻画、悬挂、堆放、搭盖等行为;

(六)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规范使用防尘、防潮、防霉、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规范着装;

(八)从事活禽经营的,在农贸市场开办者指定的活禽区、宰杀区、售卖区存放、宰杀、加工、销售活禽;

(九)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责任;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