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农贸市场出入口以及经营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十日;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制定消防安全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