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一)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保持场内环境干净、整洁;(二)配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场内垃圾每日及时清空;(三)制止场内违反规定张贴、散发、喷涂广告传单,违反规定涂写、刻画、悬挂、堆放、搭盖等行为;(四)制止场内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或者区域经营的行为,保持场内通道畅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