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三)泄露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