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寄件人名单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