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未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