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递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

(三)抛扔、踩踏快件造成快件损毁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