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寄件人名单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