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业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