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门户网站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