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标准、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为总部快递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总部快递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