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标准、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为总部快递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总部快递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