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撤销、变更快递末端网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