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