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者村邮站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三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等方式投递邮件。

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予以投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