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和快递园区、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等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用地需求。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