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邮政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省邮政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邮政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