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支持。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无偿或者低偿提供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权属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并给予租金减免。
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广方便快捷的智慧化助餐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