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改造、设备配置给予适当补助。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老年助餐服务评估结果,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给予适当运营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享受就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适当就餐补贴,对享受送餐上门的老年人给予适当送餐补贴。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为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支持,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