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评估办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实行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