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评估办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