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应当提供安全、营养、适合老年人膳食特点的餐食,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个性化餐食;对老年人就餐给予优惠,并将收费价格、优惠标准以及接收慈善捐赠等信息在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利用物流网络提供送餐服务。

鼓励村(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为老年人就餐、送餐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