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