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第四十二条有效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