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第四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或者因罢免、辞职、其他原因发生职务变动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