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或者因罢免、辞职、其他原因发生职务变动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