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任届期间,具体职数需调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后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和村民小组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