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