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五十五条有效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响应解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污染治理、宣传疏导以及心理援助等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