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