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的信息的,应当限于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明确收集的目的、范围、用途和渠道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提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依法运用并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