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应急处置救援与灾后重建、调查评估、应急教育培训等所需费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工作资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