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急知识等的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