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完善指挥调度、综合救援、物资储备、培训演练、装备储备、航空保障等场所及配套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应急救援训练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合作,建立共训共练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培训、联勤联演,共用应急救援基地等资源,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