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优化布局、突出专业、强化保障的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并加强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建设抗洪抢险、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航空应急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城市搜救、高空绳索救援、山地救援、水上搜救和潜水救援等社会应急力量,推动将社会应急力量纳入资源统计、管理训练和对接调动的范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人员、医务人员、居民、村民等,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台风、暴雨、洪涝、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应急救援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本区域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完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统一调度指挥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