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信访和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等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相关单位应当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