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以及气象、海事、地震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开展定期检查,实施动态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国家和省战略物资储备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核设施、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水运重大基础设施、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民用运输机场、超(特)高压输变电工程、重大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重点科研实验场所、数据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等关键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或者安全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