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发生规律及衍生关系研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定期会商研判制度,分析、评估突发事件风险,提出应对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