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烟草制品,并处烟草制品货值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