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