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