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类烟制品的监督管理,维护烟草市场秩序。禁止生产、销售外观构成、吸食方式或者感官体验与卷烟近似的“花烟”“茶烟”“空管烟”等有害健康的类烟制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