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类烟制品的监督管理,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禁止生产、销售外观构成、吸食方式或者感官体验与卷烟近似的“花烟”“茶烟”“空管烟”等有害健康的类烟制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