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