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植树节、全国生态日、古树名木保护科普宣传周等节点,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利用传统节庆、民俗等形式,组织开展便于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自觉保护意识。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等形式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平台参与古树名木的抢救、治理或者复壮项目,通过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可以享有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鼓励具备植物保护、生态学等专业知识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提供技术咨询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的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