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按照规定制式统一制作,标明树木名称、树龄、保护等级、编号、监督电话、二维码等内容和信息;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附有相关文字说明。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古树名木设置支撑架、围栏、避雷装置、盲沟与暗井等保护设施。

设立保护牌、设置保护设施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