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在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间隔期内,应当加强补充调查和动态监测,对新发现的古树名木及时登记建档并予以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资源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认定。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