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