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