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