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鼓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环境风险可控的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工业生产或者环境治理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的规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车辆应当确保位置定位设备正常运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