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置贮存场所,并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采用视频监控的,应当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全过程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